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0一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公館鄉仁愛國民小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七號、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四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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