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0二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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