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一七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文源(即鵬程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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