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一八號
聲 請 人
即上訴人 甲 ○ ○
乙 ○ ○
丙 ○ ○
丁 ○ ○
巳 ○ ○原名吳月
戊○○○
己 ○ ○
庚 ○ ○
壬 ○ ○
癸 ○ ○
子 ○ ○
丑 ○ ○
寅 ○ ○
卯 ○ ○
辰 ○ ○
辛 ○ ○ 住同上里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明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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