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二五號
聲 請 人
即上訴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葉春樹與被上訴人登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蘇 清 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十一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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