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二八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甲○○
樓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二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十二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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