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98,台聲,264,2009031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六四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六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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