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98,台聲,280,20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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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
上訴事件(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保險上字第二號、上易字第一一五號)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保險上字第二號、上易字第一一五號上訴事件,以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難期公平之情事為由聲請指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為管轄法院。

惟查,本件由台灣高等法院管轄有何難期公平之情事,未據聲請人舉證以實以說,且台灣高等法院縱曾有為不利聲請人之其他裁判,亦不能謂本件審判對聲請人有難期公平之情事。

聲請人聲請指定管轄,自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許 正 順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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