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98,台聲,281,20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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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一號
上 訴 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張 權律師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宏恩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彭 上 華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聲明 人 美國環球產物保險公司
法定代理人 橫山利夫
訴訟代理人 張 朝 棟律師
林 之 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橫山利夫為被上訴人美國環球產物保險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上訴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一七號判決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美國環球產物保險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六號裁定前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由寺田耕治變更為橫山利夫,經橫山利夫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許 正 順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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