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98,台聲,284,200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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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八四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

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台
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醫上字第二六號判決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不服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醫上字第二六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於第二審法院業已聲請救助,經第二審法院以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三九八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稽,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第三審上訴,聲請人於提起第三審上訴後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必要,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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