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98,台聲,285,200903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五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私立中原大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保富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一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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