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一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泰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王龍寬律師
孫 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基隆市政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二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三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玖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許 正 順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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