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98,台聲,76,2009011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六號
聲 請 人 丙○○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郭香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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