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八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甲○○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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