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五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一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顏 南 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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