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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職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甲○○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被 上訴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 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丁○○為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固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然該法定承受訴訟人若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下稱榮民總醫院)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李良雄,嗣已變更為丁○○,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委任狀附卷可稽。
本件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榮民總醫院原法定代理人李良雄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自應由該醫院新任法定代理人丁○○續行訴訟,然其新任法定代理人遲不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命其承受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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