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八號
上 訴 人 甲 ○ ○(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 ○
丙 ○ ○
丁 ○ ○
戊 ○ ○
己 ○ ○
庚○○○
辛 ○ ○
壬 ○ ○
癸 ○ ○
子 ○ ○
丑 ○ ○
寅 ○ ○
卯 ○ ○
辰 ○ ○
巳 ○ ○
午 ○ ○
未 ○ ○
申 ○ ○
酉 ○ ○
戌○○○
亥 ○ ○
天 ○ ○
地 ○ ○
宇 ○ ○
宙 ○ ○
台灣時報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Y ○ ○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玄 ○ ○ 住同上
黃 ○ ○ 住同上
A ○ ○ 住同上
B ○ ○ 住高雄市○○路38號3樓之1
C ○ ○ 住高雄市○○○路249號
台灣新聞報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Z ○ ○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D ○ ○ 住高雄市○○路38號3樓之1
V ○ ○ 住同上
E ○ ○ 住台北市○○○路○段555號
F ○ ○ 住同上
G ○ ○ 住同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a ○ ○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台灣日報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88號8樓
法定代理人 b ○ ○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H ○ ○ 住同上
中國時報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路1號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c ○ ○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I ○ ○ 住同上
J○○○ 設台北市○○路○段260號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d ○ ○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K ○ ○ 住同上
L ○ ○ 住居所不明
M ○ ○ 住居所不明
N ○ ○ 住台北市○○○路119號
自由時報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399號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X ○ ○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O ○ ○ 住同上
P ○ ○ 住台北市○○路○段88號8樓
中華日報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灣省台南市○○街57號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d ○ ○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Q ○ ○ 住同上
高雄市警察局
設高雄市○○○路25號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e ○ ○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高雄市消防局
設同上
法定代理人 f ○ ○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R ○ ○(原名陳明哲)
在押台灣台東看守所
S ○ ○ 住台灣省台東縣台東市○○街1號
T ○ ○ 住同上市○○路268號
U ○ ○ 住高雄市○○○路148之82號7樓
行政院衛生署台東醫院
設台灣省台東縣台東市○○街1號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W ○ ○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七號),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在第三審不得為訴之追加。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追加求為命被上訴人共同連帶給付伊新台幣七億九千五百萬元及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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