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簡聲,13,201308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簡聲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蒲芝屏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簡上字第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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