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聲,1087,201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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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七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等再

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五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
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四九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大 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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