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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四五號
聲 請 人 張勝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字第二二六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律師游孟輝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一○○年度救字第一七號),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沈 方 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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