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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八四號
聲 請 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聲請法官迴避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十四日台
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聲國字第二四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聲國字第二四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據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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