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聲,922,201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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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二二號
聲 請 人 橫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輝(原名林驛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鼎開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裁定(一○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號),聲請再審,並聲請停止執行,關於聲請停止執行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再審聲請之裁判確定前,停止其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六五一九七號)之強制執行程序。
惟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另以裁定予以駁回,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四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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