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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二六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
台聲字第五三七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所提出之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尚不足以釋明使本院信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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