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聲,928,2013082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二八號
聲 請 人 蔡明曄
上列聲請人因與蔡明仁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一○二
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九 日
V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