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聲,932,2013082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三二號
聲 請人 即
被 上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郭芝苑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上訴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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