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四八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堯明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林淑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九四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六 日
v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