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聲,949,2013082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四九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吳三雄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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