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六六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徐承靖
徐典聖
徐雅俊
徐英機
徐惇華
徐淑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明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義 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九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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