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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一八號
抗 告 人 侯 尚 余(兼卓承廣之承受訴訟人)
卓李蔚嫻(即卓承廣之承受訴訟人)
侯 蘐 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賢寬等間請求遷讓房屋抗告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五三○號),抗告人卓承廣死亡,無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侯尚余、卓李蔚嫻為抗告人卓承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抗告人卓承廣於本件提起抗告後之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一日死亡,經查卓承廣無子女,父卓清心已死亡,應由其配偶侯尚余、母卓李蔚嫻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為憑,其訴訟停止原因發生於本院,因命侯尚余、卓李蔚嫻為抗告人卓承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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