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上,1469,201308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九號
上 訴 人 尉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哲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被 上訴 人 富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恒毓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建上字第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部分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追加變更工程款新台幣(下同)二百零三萬七千六百六十三元本息,其中三十萬零一百七十五元本息,業經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此部分上訴人在原審係屬勝訴,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竟就上開勝訴部分亦一併聲明不服。

依上說明,上訴人關於此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義 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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