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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七號
上 訴 人 李彩雪
被 上訴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六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其雖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七月四日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二六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上訴人已於同年七月十八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上訴人明知其上訴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法院得不行定期間命補正之程序。
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爰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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