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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號
聲 請 人 普國美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陳香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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