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四號
聲 請 人 傅兆川
虞孝成
張麗真
上列聲請人因與魏道一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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