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聲,875,201308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七五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朱開志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李光濱
上列聲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號),各自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朱開志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聲請人李光濱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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