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聲,879,201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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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七九號
聲 請 人 洪珮瑗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洪麗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是關於訴訟費用額之確定,專屬本案訴訟第一審受訴法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

本件聲請人就上開事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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