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聲,891,201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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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九一號
聲 請 人 李彥緯
法定代理人 李輝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抗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一
○二年度台抗字第四七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駁回其抗告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
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大 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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