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聲,894,201308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九四號
聲 請 人
即再抗告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祚大間聲請支付命令再審再抗告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七六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吳祚大間聲請支付命令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抗更㈡字第四二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案經本院以上開裁定駁回後,聲請核定律師酬金。

惟查聲請人之再抗告既遭駁回,應自行負擔訴訟費用而無可求償於相對人,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四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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