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聲,895,201308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九五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復耀有限公司(Gemini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Jam Ting-Yeh Yang(楊定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五千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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