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一○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友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二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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