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聲,967,2013082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六七號
聲 請 人 蔡美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振南等間請求核定地租事件(本院一○
○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九號及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義 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九 日
V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