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1004,201508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曾嘉平
曾信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建能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六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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