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1011,201508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號
聲 請 人即
被上訴人之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郭文聰等與被上訴人郭文漳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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