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1102,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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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號
聲 請 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授權契約等

事件,因追加曾啟謀為被告,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七日智
慧財產法院裁定(一○二年度民專上更㈠字第四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就智慧財產法院一○二年度民專上更㈠字第四號裁定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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