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九○號
聲 請 人 楊綉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綿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
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一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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