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996,201508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九六號
聲 請 人 郭秋虹
上列聲請人因與李怡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
上字第一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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