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1007,201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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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等聲
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八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四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

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二六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四年七月六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所在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足憑。

茲該寄存送達於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發生效力後,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可認其明知再審之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爰不行補正之程序,逕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謝 碧 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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