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1021,201508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實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九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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