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1038,201508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號
聲 請 人 蘇○○(姓名在卷)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江振鋒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
字第七三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三八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提出「民事抗告狀」,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調查審判,合先敘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原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
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v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