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1039,201508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號
聲 請 人 莊訓基
莊育喜
莊育明
莊明錦
莊育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莊國龍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八三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六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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