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1072,201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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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二號
聲 請 人 林衍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巢光明與被上訴人巢先明等間請求分割遺產
等事件,聲請辭去其職務,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選任律師林傳哲為上訴人巢光明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 由按律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法院指定之職務。

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律師經釋明有正當理由,即得辭去法院指定之職務。

本件上訴人巢光明與被上訴人巢先明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原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九八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聲請人以其罹患急性心肌梗塞,命在旦夕,難盡訴訟代理人職責為由,請求辭去訴訟代理人職務,聲請本院另行選任其他律師為巢光明之訴訟代理人,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為據。

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辭去為巢光明之訴訟代理人職務,自非無據。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謝 碧 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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